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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日期:07-10-31 15:58:30 来源: 点击:

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收税款凭证。
  已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免税)凭证以及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报解上月代收的税款。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领导。
  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车船管理的资料信息,协助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车船,包括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十七条 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8月1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湘政发〔2003〕15号)同时废止。
  附件:

 


《湖南省车船税税额表》


                                                           单位:元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税率

备  注

小型(9座以下)

每辆

360

月税额30元

中型(10—19座)

每辆

420

月税额35元

大型(20座以上)

每辆

480

月税额40元

微型客车

每辆

240

月税额20元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84

月税额每吨7元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60

月税额每吨5元

 

摩托车

每辆

48

月税额4元

 

小于或等于2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3

 

201 吨至20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4

2001 吨至100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5

10001 吨及其以上

按净吨位每吨

6

 














    注:1、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
        2、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等各类专业用途车辆参照载货汽车计税标准,按照自重计征。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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